(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十三)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十五)刪去第七十六條。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八章的標題修改為:“公示和證照管理”。
(二)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四)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年度檢驗”和“年檢費”。
(六)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第四項修改為:“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作出修改
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繳付期限、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認繳出資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一)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二)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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