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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