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藍色字體下載后有風險提示)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 (方)因 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 (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因是 方提出與 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方需要向 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
四、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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