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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的人員具有針對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部門經理、普通員工等無需承擔此義務。
鑒于乙方作為公司的董事,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競業行業
1、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
2、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3、不得同時在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兼職;
4、不得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二、競業禁止期限
競業禁止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就職日起至勞動合同終止。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只限制在職期間,只針對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若是要限制離職人員,需要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約束其跳槽到競業公司產生糾紛。 但建議在員工開始接觸商業秘密時就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大部分離職原因都與企業有矛盾或是為了追求高薪待遇,離職時是比較難與其簽訂的,應提前做好風險防范。
因為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所以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風險提示:
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若是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則員工離職后要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以已經支付過所謂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為由拒絕支付補償金。更不能將其在職期間獲得的保密費當做是對競業限制人員離職后的補償金。
三、違約責任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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