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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的人員具有針對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部門經理、普通員工等無需承擔此義務。
鑒于乙方是作為公司的代理人,全面負責公司的對方業務。對于在管理公司過程當中,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就乙方對于公司工作的保密和競業禁止約定了如下協議:
第一條 競業禁止的內容
競業禁止:本協議所稱競業禁止,是指乙方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與特許系統相競爭的業務,包括以投資、參股、合作、承包、租賃、委托經營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有關業務;不直接或間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組織參與有關業務;不直接或間接地從與總部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競業禁止行業:競業禁止的行業包括與本單位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業。
競業禁止期限:競業禁止的期限為合同履行期間。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只限制在職期間,只針對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若是要限制離職人員,需要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約束其跳槽到競業公司產生糾紛。 但建議在員工開始接觸商業秘密時就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大部分離職原因都與企業有矛盾或是為了追求高薪待遇,離職時是比較難與其簽訂的,應提前做好風險防范。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應當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或類似的營業;
(2)直接或間接或幫助他人勸誘甲方企業內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或關鍵崗位的職工離開企業;
(3)直接、間接影響或試圖影響企業的客戶關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產品的供應客戶和企業產品的銷售客戶,使其向離職職工或者第三方轉移。
第三條 支付
由于乙方是甲方的代理人,因此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是法定的,所以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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