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達成調解協議后傷勢加重,可否請求法院變更調解協議?
發表于:2013-02-20閱讀量:(3724)
案情:2012年6月20日上午,一婦女李某在沿一公路由東向西騎自行車時,被同向行駛的于某所駕大貨車撞倒,致李某左足受傷。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于某負全部責任,受害人李某不負責任。同月22日,經有關部門調解,雙方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由于某一次性賠償李某1167.13元,李某丈夫代李某在協議上簽了字。當日,于某按協議將賠款1000元交付給了李某本人。同年6月28日,李某因傷勢加重,由于某陪同前往醫院進行了治療,被診斷為左足軟組織挫傷伴感染,共住院22天。出院后,李某與于某之間就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及賠款數額問題產生爭議,引發了訴訟。請問:李某可以請求法院變更調解協議嗎?
解答: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本案中,李某作為一個近50歲的農村婦女,缺乏起碼的醫學知識,在醫生未作準確診斷的情況下,要其弄清表皮傷還是軟組織挫傷是十分困難的,因而對傷勢性質產生誤解判斷,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向法院申請變更調解協議。
易法通解讀: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時,在住院費緊張的情況下,可以與對方協商先給予一部分賠償,然后在病情有所轉機時再詳談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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