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的, 借款人是否要支付利息?
發表于:2013-02-25閱讀量:(4509)
案情:張某因購房資金不夠,向好友李某借款8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期限為一年,但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一年后,張某將8萬元還給李某,李某卻要求張某支付利息。請問:張某是否應支付利息給李某?
解答:不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本案中,張某和李某的借款合同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應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張某不需要向李某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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