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公司不得有何行為?
發表于:2014-08-05閱讀量:(4796)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里都身居要職,是公司的決策層和管理層,決定著公司的前途與命運。他們如有不當的行為,將會對公司造成重大的損失,自身也會惹上官司。那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任職時不得有哪些行為呢?下面由小編來告訴您:
一、擅自挪用資金
這指的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他用。擅自挪用公司資金無疑會損害公司的經濟利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甚至會觸犯刑法,構成挪用資金罪。
二、以個人名義開立公司賬戶
該情形指的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在公司與個人在沒有發生正常交易的情況下,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容易造成公司財產的流失,會給公司造成經濟上的損害。
三、挪用公司資金進行借貸或越權擔保
這指的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此種情形等同于挪用公司資金,將會造成公司債權債務的變動,嚴重損害公司與股東的合法權益。
四、擅自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此種情形屬于“自我交易”,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間相互交易,公司的管理者同時屬于交易雙方。但是由于交易雙方往往處于利益相沖突的地位,所以為了保護公司利益,這種交易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才能進行。如果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擅自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就是違反了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損害了公司的利益。
五、謀取公司商業機會
這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搶占本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為他人牟取利益,無疑會給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
六、將公司交易傭金據為己有
這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據為己有,該行為屬于利用職務為自己牟取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忠實義務,應當禁止。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這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商業秘密一般是具有商業價值的,有些公司商業秘密的披露甚至會使公司喪失競爭優勢,所以擅自披露公司的商業秘密將會給公司的利益造成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行為不當,還很有可能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小編在這里提醒您,作為一個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該職位都是付出無數汗水才能夠收獲的,您作為公司的支柱,切不可因為眼前的微小利益,損害了自身發展的前途,如果您對公司董事責任還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到易法通的網站上去免費咨詢我們的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相關方面的專業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9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150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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