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你知道什么是無因管理嗎?
發表于:2014-08-20閱讀量:(4675)
的士司機們主動開道運送孕婦到醫院待產的行為溫暖你我。生活中,這樣感人的事跡無處不在。可是,你知道,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的術語是什么嗎?這便是無因管理行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那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管理人主觀上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這種管理意思,就是指在管理人主觀上,愿意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于被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
另外,管理人對于被管理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于被管理人的身份認識錯誤,對于真實的被管理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就比如,你在路上撿到一個錢包,你以為是李四的,你拿去給他,他看到之后說這是張三的,并拿去還。想這樣對象錯誤,但是依舊構成無因管理。因為無因管理的前提就是,主觀上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表示。
二、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于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
同時,我的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你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施行的行為,并必然不包括為你取得新的權利或替你負擔義務。但是我進行管理的事務應為積極的事務,單純的不作為,則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事項。但對于某些積極行為類似宗教、道德或習俗上的行為,如為病人祈禱、為朋友介紹戀人,或違法、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如為盜竊分子保存贓物,或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是不能作為無因管理的事項的。
三、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
構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
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若我依約對于你負有管理義務時,我依約所行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我與你簽有代理、雇傭、承攬合同時,我與你之間的法律關系,應依合同關系確定,我在依合同行為時,與你并不構成無因管理關系。
同樣的,我這個管理人對于你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雖然對其財產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還有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但是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于無義務,可構成無因管理。就比如說你不在家時,消防隊員已經為你把房子里的火消滅了,還幫你保管了房子里的財務,那么消滅火是消防隊員的法定義務,但是保管財物行為就是無因管理行為。
無因管理制度在于鼓勵社會成員的主動互助精神。生活中,無因管理的行為無處不在。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問題,您有意向請點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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