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郵寄送達催收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有什么問題?
發表于:2015-01-08閱讀量:(10447)
現在追債難的問題越來越普遍,尤其是很多時候只是幾千元的小額欠款,很多人不會首選去法院起訴,一般都是打電話、發短信之類的催款,但是很多時候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曾經催款的話,很容易就會過了訴訟時效。
對于電話、短信之類的證據難以調取,證明力也不夠,自從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郵寄送達催收通知書的效力也被法律所承認,給我要債的小伙伴又多了一個選擇,成本低、又能留下書面證據。
但法律的規定過于簡單,對于郵寄催收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在實踐中面臨著兩個問題:
一、舉證責任的問題
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主張已經寄出了催收通知書了,但是債務人主張沒收到,則對于是否寄出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呢?要知道,舉證責任的不同有可能關系到該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是否能夠勝訴。
事實上,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債權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其已經在訴訟時效到期之前寄出了催收通知書,如郵局的郵寄記錄等,就表面債權人已經履行了其舉證責任,則債務人如果要反駁的話,是需要提出自己的證據證明的。如果不能證明,則需承擔不利的后果。
這是兩個不同的證明責任,并不是一個證明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換。
二、債權人以郵寄送達催收書的實體法問題
在追債過程中,小編之所以一直強調要留下證據,是因為追債這一事實可以導致該筆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也就是說,比如葉良辰欠小編2000塊,還款期限是2015年12月25日,他超過那天不還,則從次日起就開始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
如果我兩年都沒主張過債權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我主張過債權,2年之后我再去起訴,法院就不會受理了,超過訴訟時效了,那葉良辰就可以永遠不還了,除非他良心發現決定放棄時效利益,還我錢!
時間!時間!時間!:《債權債務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那通過郵寄送達催收書是從我寄出去的那天算訴訟時效中斷的那一天,還是要對方收到郵寄的催收書才算訴訟時效中斷呢?This is a question。
事實上,法律上對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可見法律規定的中斷的時間點是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的時間,至于起訴書副本在什么時間送達對方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的請求在什么時間到達對方當事人,都不影響訴訟時效發生中斷。
因此,對于郵寄送達催收書,不管對方何時收到,只要債權人是在2年的訴訟時效內寄出了催收書,則當天就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這也防止很多債務人耍無賴主張沒收到催收書,對于這類的主張,債權人也無法證明債務人是否收到了。
因此,對于 郵寄送達催收通知書,只要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以通行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不論債務人是否實際收到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都可以認為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已經完成并可以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等,除非債務人能夠舉證推翻債權人的上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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