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發表于:2015-01-21閱讀量:(3816)
雙方同居一般出于一定的感情基礎,同居雙方在同居時一般不會對財產分割問題做出協議,那么當同居關系破裂時產生財產分割糾紛就顯得特別難解決。針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是不同情況下處理方式應有所不同: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占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雙方各負舉證責任;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同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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