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以夫妻名義同居,一方債務須共同償還嗎?
發表于:2015-01-21閱讀量:(4528)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
因此,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產經營的,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系,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除此之外一方的債務,沒必要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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