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兒子非親生,男子起訴離婚獲賠償
發表于:2015-03-16閱讀量:(3340)
給“兒子”買保險買房子,最后卻發現“兒子”不是親生的。備受打擊的男子劉某,向廣德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近日該案審結。女方嚴某須返還劉某為“兒子”花費的撫養費,雙方為兒子所買的保險和房產,也應由女方將男方付出部分退還。其他財產和債務依法分割,同時,法院還確認女方賠償男方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一、男方要求女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依據
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并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大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
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除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由此受到財產損害外,對其精神的損害也是巨大的。其中包括對婚姻生活的絕望、將來生活的不安、離開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離婚而導致的社會評價降低等。還須注意一點,即有離婚的發生,才使受害方取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2)違法行為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責任,所以過錯方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指以下四種情形:a重婚。b.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c.實施家庭暴力。d.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觀聯系。時間上,因在前果在后。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是造成另一方因離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因。如果過錯行為未導致離婚,則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4)主觀上具有過錯
過錯是無過失方提出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德國法學家耶林指出:“使人負損害賠償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過錯標志著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輕慢,以及對義務和公共準則的漠視。”過錯在范圍上是有限的,指上述四種行為,并非所有導致離婚的情況。不能將過錯理解為導致夫妻之間感情不和而最終離婚的一般過失。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在離婚案件中主要表現為故意。不過在司法實踐中,以客觀的行為過錯來承擔賠償責任,是簡單而客觀有效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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