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3-27閱讀量:(3559)
《婚姻法》第五編,專門對家庭暴力等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結合法律與日常的生活經驗,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救濟:
一、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尋求幫助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害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自己向居委會、村委會、及所在單位尋求幫,或者委托他人尋求幫助。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居委會、村委會應當予以勸阻。
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可以向居委會、村委會及所在單位尋求幫助。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二、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于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當事人的親人、鄰居可以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 應當予以制止。如果受害人要求的,公安機關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也可以向公安家機關報警,要求公安機關給予實施家庭暴力的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另外,如果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的規定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還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三、向法院尋求幫助
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要求法院對施暴者進行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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