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婚前同居是否應支付贍養費
發表于:2015-04-02閱讀量:(3484)
雖然很多國家都規定了夫妻離婚或分居后,一方可以像另一方主張贍養費。但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贍養費僅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費用。對于夫妻離婚的并沒有規定贍養費。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也未明確給定離婚時應當給予一方贍養費的問題。只是表明,夫妻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因此,婚前同居一方當事人不必支付另一方贍養費。但是如果婚前同居未結婚,雙方當事人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如果通過婚前同居結婚的,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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