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祖父母對于孫子是否具有撫養權?
發表于:2015-05-20閱讀量:(3078)
陳某與武某某于2000年2月8日登記結婚,2002年12月28日生育男孩小武。2006年10月10日,陳某與武某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小武隨陳某共同生活。2012年,陳某帶小武改嫁他人后生育一子。2013年5月11日,陳某與武某某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自2013年6月15日起 小武隨武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10月5日,武某某因病去世,小武跟隨其祖父母武某、施某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2月10日陳某以小武系其親生兒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將小武變更由陳某撫養。在庭審過程中,法庭征求小武的意見,小武當庭表示要隨祖父母生活。那么小武應由誰來撫養更為適宜?祖父母對于小武有沒有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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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孫之間的法律關系
祖孫關系是指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一般情況下,子女由父母撫養,祖孫之間不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特定條件下,祖孫之間也會產生撫養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承擔撫養義務的條件是:
(1)孫子女的父母雙方已經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雙方均己喪 失撫養能力;
(2)孫子女未成年,需要撫養;
(3)祖父母具有撫養孫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
以上三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產生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中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許多家庭中,由于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是在祖父母培養、撫育下長大成人的,只要教育得當,孩子均能健康成長。
二、分析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順序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均喪失撫養能力的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即祖孫之間的撫養關系是有條件的,是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才發生祖孫之間的撫養關系,具有對父母子女間撫養關系的補位性質。
關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我國《婚姻法》都沒有明確具體的 規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系:(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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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陳某的前夫武某某去世死亡后,婚生子小武依法應由陳某撫養。但鑒于陳某離婚后改嫁他人又生育了一個男孩,陳某撫養兩個男孩的能力較為有限。同時自武某某死亡后,小武一直由其祖父母武某、施某撫養,陳某未盡過撫養義務;且武某、施某的家庭經濟條件較好,具有撫養小武的能力,他們對小武的撫養是基于陳某目前暫無撫養能力而進行的,因此,施某、武某撫養小武是有法律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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