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存在的風險
發表于:2015-06-30閱讀量:(8756)
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的最大風險莫過于:公司是一個社團組織,其聚積資本的功能往往使其具有較大的財產實力,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往往會使公司成為合伙企業債務人追償債務的首選目標。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在于營利,這也是公司的特征之一。
與此相隨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均會伴隨著風險,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承擔較大的風險。
先來看看,什么是合伙人、合伙企業? ↓↓
《合伙人》
公司參與合伙充任普通合伙人,會對公司乃至公司的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和公司的債權人,產生利弊兩方面影響。
從利的方面看,公司通過參與合伙拓展了投資渠道,可以獲得合伙企業不獨立納稅、出資方式多樣、經營管理靈活的好處,尤其是從事風險投資最為適宜。
如果公司從對合伙企業的投資中獲得較大利益,公司經濟利益增值的直接受益者即是公司股東。公司股東可以從合伙中獲取更大的股息、紅利等利潤,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同樣,公司收益增加也有利于增加債權人的擔保財產,更有利于公司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從弊的方面看,不可否認,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參與合伙之后,公司除自身的經營風險之外,還將承受合伙企業的經營風險。
眾所周知,在合伙企業制度中,各國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通常要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即合伙企業不僅要以合伙財產,而且要以合伙人自身財產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這就意味著,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之后,將要承擔因投資合伙企業而產生的相應風險與責任。特別是在其他合伙人也失去償債能力的情況下,公司很有可能因合伙企業的債務過于沉重而使自身資產嚴重減少,甚至有破產之虞。
新入伙,舊債跟我們有關嗎?請看 ↓↓
當然,如果日后公司從其他合伙人那里追償到其他合伙人應當承擔的部分,那么,并沒有增加公司的責任風險。
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缺乏償債能力或者無力清償,那么被首選作為合伙企業債權人追償對象的公司之責任無疑被擴大了。
特別在我國目前市場信用體系基本沒有建立或者非常薄弱的情況下,合伙企業陷入債務危機的機率以及自然人合伙人惡意合謀向公司普通合伙人轉嫁風險的可能又大大增加,從而可能增加公司的風險。
決定入伙了,來看看《合伙協議范本》、《簽訂合伙協議的注意事項》!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