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離婚債權債務如何認定
發表于:2015-11-27閱讀量:(3416)
一、離婚債權的認定
1、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購置的財產。
(2)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的收益。
(3)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5)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6)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7)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9)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0)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2)當事人結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并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
(13)當事人結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4)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6)當事人結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7)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離婚債務的認定
1、共同債務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4)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如果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個人債務
(1)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該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為個人債務。
詳細了解的戳→→:《離婚后,如何認定和處理夫妻間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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