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實務總結|質押合同最高法院觀點集成
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7069)
質押權,指的是出質人將質押物轉移占有予質權人,質權人憑借質押權有限享有債務清償權利的一種擔保物權。與其他的商事權利一樣,質押權的產生需要質權人和出質人之間形成合意,也即民法所稱的民事合同。
質押合同,因其主要規定了質押權的標的和內容,有其獨特的適用規則和裁判規則。因此,最高法院也在其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釋中,對此予以進一步的闡明。
1、用虛假標的的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第三人對質押標的的虛假有過錯,應當在因其錯形成的損失范圍內承擔責任。
【實務要點】擔保人用虛假質押標的向貸款人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權自始未設立。借款人應按照原《借款合同》履行償還到期借款的義務,并賠償貸款人因追索欠款所實際遭受的損失和因遲延履行還款義務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應在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對質押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應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其過錯形成的損失范圍內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2、質押登記發生在主合同和質押合同簽訂之前,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實務要點】雖然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尚未對以公路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質押權究竟是以交付權利憑證還是以依法登記作為取得權利的要件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不論是以交付權利憑證還是以依法辦理出質登記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權取得的要件,因當事人在簽訂質押合同后既交付了質押權利憑證又依法辦理了出質登記手續,故應認定該質押有效。
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與質押合同前,當事人即辦理有關權利的質押登記,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質押登記發生在主合同和質押合同簽訂之前,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3、金融機構未盡對質物權屬審查義務的過錯責任。
【實務要點】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資信,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承擔的審查義務屬于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委托協議全部轉移給他人。金融機構違反該義務導致借款不能收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質權人明知處于回購狀態的國債質押賬戶存在著潛在風險仍接受的,應對因質押物價值減少所形成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實務要點】銀行等專業的金融機構,明知處于回購狀態的國債質押賬戶存在著潛在風險,仍接受帶有瑕疵、權利不完整的質押物,依據《擔保法解釋》第90條關于“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因質押物價值的減少所形成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5、股權質押如何認定質權是否設立。
【實務要點】以股權出質的,應履行法定的質押登記程序,方能產生設立質權的法律效果。《物權法》施行以前發生的質押行為,應適用《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質押合同自向有關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施行以后發生的質押行為,應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解釋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如果未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雖然質權尚未設立,但質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出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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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設定質權的股權因公司增資擴股導致出質人持股比例縮減的,質權人應以縮減后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實務要點】公司增資擴股后,因有新的出資注入公司,雖然原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其所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并不減少。因此,對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權設定質權的權利人而言,公司增資擴股后其對相應縮減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與其當初設定質權時對原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質權利并無變化,不存在因增資擴股損害質權人合法權利的可能。質權人應當以增資擴股后原股權對應出資額相應的縮減后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7、質押人出具質押擔保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為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為由達到免除擔保責任的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企業法人以自己名義為股東出具擔保,不應認定為董事、經理的個人行為,不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提供擔保,得到債權人信任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為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為由以達到免除擔保責任的目的,有悖誠信原則,不應得到支持。
8、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時未予充分注意,未采取向出具存單的銀行核押或詢問等有效措施,對簽訂無效質押合同存在重大過失。
【實務要點】在實際操作中,比如銀行作為接受存單質押的金融機構,即質權人,未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即便占有存單,也難以防止出質人將存單掛失取出而質權喪失;又比如銀行作為出具存單的一方,即核押方,內控管理不當,核押時未認真審核存單,兌付存單時審查合同過失等情況下,銀行均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而受到損失。
質權人在進行質押核押時要想有效防止法律糾紛、保證自身權益,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簽訂合同后,務必交付存單。《物權法》規定:“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質權的成立采取交付主義,即雙方簽訂有效合同后,存單交付質權成立。
(2)嚴格執行核押程序。《物權法》、《擔保法》并未明確規定核押是存單質權的設立要件和必經程序,但從司法解釋《審理存單糾紛規則》規定關于核押的法律效力來看,核押是保護質權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進行核押的法律意義有三:一是如未進行核押,即便銀行在簽訂合同后占有了存單,也不能防止出質人掛失存單而將存款取出;二是核押可以確認出質人交付的存單真實性;三是判斷銀行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具有訴訟證據的效力。在銀行對存單進行核押后,即便存款并未發生或者與存單不符,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也須對質權人承擔責任。此種情況下,質權人屬于善意無過失,出具存單的機構即使可以證明存單虛假,也因核押行為而不能對抗質權人。
10、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滿1年的發起人股權質押擔保有效。
【實務要點】當事人之間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滿1年的發起人所持有的股份作為股權質押標的,并將質權實現的時間約定在公司成立滿1年以后的股份轉讓非限制期,在該期限到來時質權人才可以主張實現質權。雙方關于股份質押擔保的約定內容并不違反《公司法》《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依法當屬有效。
11、用以質押的存單如系公款私存,是否影響質押的效力。
【實務要點】挪用公款存單進行質押屬于財產權利的使用。根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以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可以質押。正是由于擔保法規定存款單可以進行權利質押,因此實踐中存在以存單進行質押的情況。若是挪用公款存單質押貸款,雖然沒有直接使用存單上的公款進行經濟活動,但是用于經濟活動的錢款畢竟是因為公款存單的質押而貸出的,正是憑借挪用的公款存單的質押,才換來銀行的貸款。從民法的角度看,使用存單進行質押,表明該存單作為財產權利,正發揮著其擔保物權的功能,屬于該財產權利的使用,本文觀點認為該質押行為有效。
12、以國債出質的,質權自國債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實務要點】《擔保法》對于記賬式國債的質押生效條件無直接規定,但參照《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定,國債質押應當以在國債登記管理機構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其分支機關辦理質押登記為生效條件,國債登記管理機構經審查后出具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從而達到權利質押擔保的公示效力和法律證明力。
總的來說,質押權是對債權的保障,當債權無法實現現時其才出現。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質權生效,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于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簽訂時要依照法律規定來辦理,以免引起法律糾紛,損害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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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物在質押期間,在未經質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出質人是否有權處置該質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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