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債權債務|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利益如何保護?
發表于:2016-09-02閱讀量:(3714)
現實生活中,債權債務糾紛隨處可見,雖然很多糾紛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明確,但是卻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那么,民間借貸中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債權利益?本文通過介紹債權人維護利益的方式、債權實現的方法、以及在民間借貸中起草借條等債權憑證應當注意事項等問題,協助債權人更好的防范債權債務風險。
一、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如何維護權益?
審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保存交付憑證、注意訴訟時效,把握好這些技巧,能夠讓債權人在借貸糾紛中權益得到保障。
(一)提供借款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及還款能力
作為債權人,在提供借款前務必審查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及還款能力,并盡可能了解借款人為人作風等,切不可聽其片面之言而上當受騙。對債權人來說,最有保障的方式是由借款人提供自有房產作為抵押擔保(需辦理抵押登記),若無,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償還能力的擔保人(當然債權人也應對擔保人的情況進行審查)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二)提供借款時,需簽訂借款協議,留存支付憑證
1、借款時,應由借款人簽署借款協議或借條,盡量以全部手寫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內容包括:
(1)借款人信息:需在借款協議等債權憑證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2)借款金額、利息: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利息的約定應遵循法律規定的上限,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借款用途:注意若債權人已知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如:賭博)的,則該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4) 支付方式:建議通過轉賬方式,需載明銀行賬號,若通過現金提供借款,務必留存收條:茲收到…提供的借款人民幣…元;
(5) 還款時間:需明確還款時間;
(6) 逾期利息或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① 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 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爭議解決及管轄法院;
(8)簽字:借款合同或借條、收據等借款憑證需借款人簽字摁手印,若不止一頁,需借款人在齊縫處摁手印。
2、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拒不還款,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若該借款發生在借款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則可將借款人配偶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償還債務,以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利益。
3、追討借款,需注意訴訟時效
從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給予的準備時間屆滿的次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20年。若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即將屆滿之時來不及提起訴訟,那么可向借款人發送催款函或者委托律師發送催促還款的律師函(均需留存有備注催款函或律師函內容的快遞詳單、蓋郵戳、送達回執,若該借款金額較大或有涉外因素的,建議公證送達),通過該方式可以中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自債務人收到催款通知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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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實現的方法
債權人提供借款后,應盡可能了解借款人的資金情況,觀察其是否出現資金周轉難題,或出現轉移財產的苗頭,或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仍以各種理由予以推托,拒不還款,那么,債權人應當在初步確認該信息的情況下盡快提起訴訟,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需提供擔保,各地法院要求不 一)。主張債權過程中,需注意:
1、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財產(如銀行賬戶、房產)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2、保全過程中,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注意及時提醒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司法實踐中,若是債權人未提出續凍、續封申請,法院不會主動續保,因此應牢記到期時間點,提前提醒法官續保。若債權人有委托律師代理,依然應當提醒律師及時提交續保申請,否則律師難免出現疏漏,使債權人蒙受損失。
無論債權人是否享有抵押權,在起訴時均建議申請財產保全,原因在于:司法實踐慣例是經由首封人申請,由首封法院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且人民法院在對財產進行分配時,會酌情給予首封申請人略高份額的分配。也就是說,抵押權人若作為首封人,將掌握拍賣被執行房產的主動權,如果抵押權人非首封人,那么會受到首封人及首封法院的牽制,不利于盡快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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