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黃福記”與“徐福記”相似?是偶然還是蹭名牌?
發表于:2018-10-15閱讀量:(3220)
提起“徐福記”這個名字,想必大家很熟悉,這是一個從廣東起家的全國知名品牌,始創于上世紀70年代,主要生產經營糖果、糕點及果凍、布丁等休閑食品。
2008年7月,徐福記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冊成立。
“黃福記”則為1992年9月成立的廣東省揭陽市榮豐食品有限公司的本地品牌,經營范圍包括餅干、糖果制品(糖果)、果凍生產銷售等。
作為普通消費者,看到兩者的名稱,很容易聯想到兩者出售的就是同類產品,事實也確實如此。因此,雙方圍繞商標是否存在侵權的問題,也折騰了三年。
據悉,徐福記公司注冊有第1247144號與第3287032號“徐福記”商標及第717184號、第886954號、第7316224號、第7346784號、第7380876號“徐福記及圖”商標(下統稱引證商標),上述商標于1993年至2009年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糖果、糕點、果凍、餅干等第29類與第30類商品上。
2010年3月,榮豐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2年5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餅干、蛋糕、糖果、果凍(糖果)、茶等第30類商品上。榮豐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當天還在茶、調味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8138765號“黃福記及圖”商標。
2015年7月,徐福記公司向商評委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損害了徐福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及馳名商標權益。
2016年5月,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均含有“福記”二字,但是首字不同,在字形、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即使徐福記公司的“徐福記”與“徐福記及圖”商標在糖果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也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訴爭商標與徐福記公司的商號“徐福記”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損害徐福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徐福記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7年10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一般要從商標的音、形、義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在考慮音、形、義的時候也會結合商標是既有詞匯還是臆造詞來斟酌商標的顯著性以及這種顯著性的強度對消費者的混淆的影響。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建議還是交給專業的人士來篩選判斷,避免被駁回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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