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中國態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新修改!
發表于:2019-06-20閱讀量:(2194)
近階段,由貿易戰引發的“華為”、“知識產權”等話題占據各大媒體C位。美國發動貿易戰的一個關鍵借口,就是指控中國竊取知識產權,聲稱因此每年遭受幾千億美元的損失。對于美國方面關于華為“竊取商業秘密”的指責,一向低調的華為創始人任正非也出來明確地回應,華為絕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而我們中國政府也出面回應,中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在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執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如今企業間的競爭異常激烈,知識產權的保護尤為重要。關于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們往往只是將眼光局限在專利、商標、版權等這些傳統的法律概念,卻忽視了商業秘密也是在知識產權范疇之內的。
2019年4月23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侵犯商業秘密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修改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對于企業知識產權加大了保護的力度。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增加經營者不得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原本《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以下3種: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而在新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了一條這樣的內容:(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從上面增加的內容我們可以發現,不僅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增加了,而且對于侵權主體的范圍也擴大了。除了原本的經營者,對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被納入了侵權主體。
二、加大處罰力度
新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法中,將原來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為: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將最高處罰額度提高至500萬元,相信這會對侵權人起到更大的威懾作用。
除此之外,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降低了權利人的舉證難度,這將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侵權人的訴訟難度,對于侵權人來說也是一種震懾作用。
如今,在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和激烈競爭的情況下,核心人員的流動和關鍵技術的流失成為企業十分擔心的問題。就算不搞技術的企業,也會有商業秘密泄露的潛在風險。企業只有積極建立商業秘密等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維權,才能在沒有硝煙的市場競爭中贏得充分的優勢,讓企業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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