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拿疫情當“擋箭牌”,借款逾期想免責?
發表于:2020-03-16閱讀量:(3063)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就明確指出了: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在所有的合同糾紛中“新冠肺炎疫情”,都屬于不可抗力?
答:當然不是!
法工委的意見也明確了“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才屬于不可抗力,如果履約障礙能克服,未達到不能克服的程度,就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也就是說,“新冠肺炎疫情”能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還是要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來認定。
那如果借款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而導致收入減少出現逾期,是否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呢?
首先,我們要注意一點,《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這里的免責是免去違約責任,而不是基于合同應當履行的義務。
只要合同沒變更或者解除,雙方就應當繼續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并不是說,出現了不可抗力,就可以不用還錢了。
再者,借貸糾紛屬于金錢債務,而金錢債務一般不發生履行不能,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合同法》一百零九條規定了“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也就是說,對金錢債務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是繼續履行,不會發生履行不能,即便借款人因疫情被隔離,還可以通過網銀、微信等方式還款。
借貸關系不會因不可抗力消滅!
浙江慈溪市法院在《慈溪的企業注意了!復工之后可能遇到的問題,這里都有解答》中,對于“借款企業能否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拒絕還款?”這個問題也進行了解答。
認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是指客觀上無法履行,即履行不能。借款合同中雙方的主要義務是金錢給付,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企業因疫情影響受困,導致的是履行延遲,并非履行不能。
因此,盡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由,但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是不能免除的,不能拒絕還款。
如確需延期還款的,企業應當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商確定,通過延長還款期限、續貸、減免逾期利息等方式達成和解,共克時艱。
典型判例((2018)湘0181民初1567號)
當時瀏陽市人民法院在受理該案件時認為,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應當具備這兩項條件:
一是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
二是不能履行合同是因為該事件的發生,且兩者互為因果缺一不可。
雖然在本案中,洪水災害確實影響了被告謝文發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但與本案合同的履行并無直接關系。
且根據“金錢債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這一理論通說和實踐共識,被告謝文發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只能由其自行承擔,而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為由將風險轉嫁給借款的出借方。
故法院沒有采納被告謝文發關于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抗辯觀點。
因此在借貸糾紛中,借款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屬于金錢債務,而借款人逾期之后,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條款。
小編提示:
雖然金錢債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但此次疫情影響較大,就具體案件能否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應具體分析。
同時要注意的是,雖然國家及地方出臺的相應金融政策對受此次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人給予信貸政策的傾斜,但是金融政策并非法律規定不能直接作為審理案件依據,債權人沒有法定免責的義務。
因此各借款人應積極采取協商的方式,在疫情期間積極聯系相應的債權人,并且根據要求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和履行相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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