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姐妹爭議繼承協議效力 法院認定合法有效
發表于:2013-04-11閱讀量:(2318)
姐妹雙方訂立君子協議,約定姐姐照顧患精神病的弟弟,待弟弟過世后,其名下房產歸姐姐所有,并由姐姐先行一次給付妹妹房屋折價款。后弟弟因病過世,面對今非昔比的房價,妹妹反悔拒絕協助姐姐辦理房產過戶事宜。姐姐為此起訴至虹口區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協議合法有效,系爭房屋歸姐姐所有。
案情回放
阿珍與阿嬌系姐妹關系,她們有一個患精神病的弟弟阿貴(未婚)需要照管,但父母都已過世。為此,姊妹倆于2009年3月作了一個約定:阿貴的生活起居由阿珍負責;阿珍一次性給付阿嬌6萬元,待阿貴去世后,阿貴名下的房產歸阿珍所有。協議簽訂后,姐姐依約給付了錢款,并精心照顧弟弟多年。2011年9月,阿貴去世。在辦理完阿貴的身后事之后,阿珍要求阿嬌依照之前的約定,協助辦理阿貴房屋的過戶手續。對此,阿嬌表示反悔,并不予配合。阿珍無奈起訴至虹口區法院,認為其已按協議將系爭房屋的折價款給付阿嬌,阿貴現已去世,而阿嬌卻拒不按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協助其辦理房屋權利變更登記手續,故請求法院判令系爭房屋產權歸其所有。阿嬌辯稱,2009年3月,阿嬌在阿珍擬定的協議書上簽名確認,但其現在對在協議書上草率簽名的行為感到后悔,且自己從未明確表示放棄對阿貴遺產的繼承權,也不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據此,認為系爭房屋作為被繼承人阿貴的遺產依法應由阿珍、阿嬌各半繼承。
虹口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協議書成立、有效且已生效,該協議書具有一個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約束力,阿珍、阿嬌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現涉案協議書不存在履行障礙,且阿珍已按約給付了阿嬌房屋折價款,故阿珍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的權利歸其所有,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以案說法
問:阿珍、阿嬌是否有權在阿貴生前約定其過世后的房產歸屬?
答:本案中,被繼承人阿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配偶、子女,且父母已過世,作為其直系親姐姐的阿珍、阿嬌是其法定繼承人,作為繼承人她們對于可能實現的繼承期待利益享有處分權,這種處分行為是對未來權利歸屬的約定,并不會對阿貴的權利造成現實侵害,因此,阿珍、阿嬌有權在阿貴生前約定其過世后的房產處分事宜。
問:阿嬌放棄繼承阿貴房產的意思表示效力及其可否撤銷?
答: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允許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放棄繼承期待利益,這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因此,本案中阿嬌在繼承開始之前自愿放棄繼承阿貴房產,并無不可。基于此,阿珍與阿嬌之間所簽訂的繼承協議成立且生效,具有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故阿嬌嗣后反悔想撤銷其做出的放棄繼承阿貴房產的意思表示,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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