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3-07-24閱讀量:(3866)
近日,一則“女兒起訴離婚父親為女婿辯護,法院判不準離婚”的新聞出現在公眾的視野。新聞中的男女主角住在翁源,女主角因不滿男主角常常回四川照顧患病老母親,以及近年來夫妻間聚少離多,并且男主角賺錢不如以前,加之夫妻間最近一段時間的一些摩擦,最終導致女主角一紙訴狀將男主角告上了法院要求離婚。女主角的父親得知后,主動代理女婿應訴,并在庭審中一再強調女婿是個好男人、好女婿,其夫妻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皆因誤會造成今天局面,懇請法庭判決兩人不準離婚。最終,法院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是以什么為標準來判決是否準予夫妻雙方離婚的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由此可知,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凡屬《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會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所以,離婚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的,除非法院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否則一般是不會輕易判決準予夫妻雙方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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