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夫妻訴訟離婚,孩子判給誰?
發表于:2013-07-26閱讀量:(2876)
近日,網上出現這樣一則新聞:一對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婚后感情不和,經常口角打架,妻子便與丈夫分居,帶著孩子投奔在北京的哥哥。不久后,丈夫在新民市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與妻子爭孩子的撫養權。丈夫說自己在新民市有穩定的居所,妻子說自己能給孩子在北京上學的機會。父母為爭搶孩子寸步不讓,孩子究竟該判給誰呢?法官征求了只有9歲的孩子的意見,孩子告訴法官:“我想和媽媽在一起。” 雖然孩子才9歲,但是法官認為,孩子已年滿九周歲,為小學三年級學生,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及表達能力。因此,孩子雖未年滿十周歲,其意見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但其對父母關系及個人喜好的表達對本案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于是法官參考了孩子的意見,并考慮了夫妻雙方的情況,最終將孩子判給了孩子的母親。
法官是如何來裁決孩子歸誰撫養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法院可予準許。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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