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4-06-27閱讀量:(3742)
父親去世了,他遺留的債務怎么處理呢?作為債權人,其債權是否隨債務人的死亡而滅失呢?可否要求債務人的子女償還債務呢?其實,債權人若試圖讓子女償還父親的債務,是需要滿足一些條件的:
1、 債權人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起訴
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是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的。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就會失去勝訴權,導致債權債務名存實亡。這種情形下即使可以向債務人的子女主張權利,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 父親留有遺產,且由子女繼承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并無直接關系。
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如果子女繼承了遺產,應該在繼承的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假設子女放棄繼承遺產的,子女就不存在還款義務。
在現實生活、工作中的實踐問題,也許看起來跟本文的問題差不多。但細微的差別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處理。怎樣正確的維護自己的權利,保證自己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非常重要。所以遇到問題的時候最好還是事先咨詢一下律師的意見,盡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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