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父母能否和親生子女斷絕關系
發表于:2014-11-13閱讀量:(4330)
我們都知道世界上最可靠的就是親情,然而,隨著社會的變化,有些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那么和諧,有些甚至糟糕透頂,在許多人看來可以斷絕這種父母子女之情,但是這種所謂的“斷絕父子關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自然血親,因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因死亡而消滅。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
由于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因血親聯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么,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對此,只能說明父子關系惡化到了極端嚴重的地步,但這種行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法律規定有一種除外情況,即子女在未成年階段依法被他人收養。我國《收養法》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給你正能量,往這任性點鼠標→《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二、目前我國《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三、父母子女之間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法定的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如果該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
同樣,成年子女以與親生父母“斷絕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是沒有根據的,贍養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所謂的“斷絕關系"而被免除。
更多的信息,你還可以查看這個→《婚生子女撫養協議的注意事項》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因為“斷絕關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或是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贍養費。同時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遺產由其繼承,也可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處理。相對地,若父母未盡到撫養的義務,遺棄子女,依據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也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贍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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