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父母未離婚,子女可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發表于:2015-05-14閱讀量:(2788)
石曉梅與高志賢于2006年10月結婚,育有一女高麗。自2008年高志賢做生意連年虧損后,二人因經濟問題經常爭吵,后高志賢離家不再管母女倆的生活。2015年,石曉梅因身體虛弱無工作無收入難以撫養高麗,遂以高麗名義將高志賢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石曉梅不想離婚也未提起離婚訴訟。重所周知,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支付撫養費給撫養子女的一方,那么在未離婚的情況下,高麗可否要求其生父高志賢支付撫養費呢?
一、撫養費得概念及標準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于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系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但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時間應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第30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指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學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和“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具體要付多少撫養費呢?不知道的童鞋看過來《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周歲;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二、案件分析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往往夾雜著大量的風俗人情、倫理道德因素。在傳統觀念中,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的財產是共同的,故有觀點認為,石曉梅和高志賢在夫妻關系存續的情況下,個人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母親獨自承擔撫養費的問題,錢無論由誰支配都是左手與右手的關系,屬于兩人之間的私人問題,法律對此不應過多干涉。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指出了夫妻財產共有的特征,但對于這種基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支配權法律應否進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確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財產支配權的歸屬是夫妻私人事務,法律無權也不應過多干涉。但更應該看到,撫養費請求權是法定的。在法定請求權利面前,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義務得到履行的情況下,相對“私人”的權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撫養費糾紛,不是倫理道德考察的范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是否應支付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實施后,這個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可以說是針對上述情況量身定做的。
法律只規定離婚時要支付撫養費,那么《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如何給付?》
不管父母婚姻存在還是離婚了,撫養未成年子女都是他們的法定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因此本案中,未成年的女兒高麗可以作為原告向未盡撫養義務的父親高志賢追索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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