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準予離婚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發表于:2014-12-24閱讀量:(3755)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可見,我國法律是以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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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法定情況下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1、重婚
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
或者雙方雖然沒有自稱是夫妻,但其行為使群眾認為其是夫妻的也應當視為重婚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履行夫妻義務。
其應當包括以下幾個要件:
(1)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
(2)保持較穩定的性關系;
(3)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
(4)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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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家庭暴力
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
2、虐待
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
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
3、遺棄
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
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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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常常好逸惡勞、不務正業,嚴重影響了夫妻互相扶養義務的履行,使夫妻之間在生活上出現了嚴重障礙,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已經喪失。
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
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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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
“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
具有分居2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
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當事人離婚。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3、夫妻分居已滿2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
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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