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發表于:2014-12-24閱讀量:(3921)
一、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
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可以說,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很被動。不過,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一般不會因為一方當事人隱藏、銷毀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開具證明。
二、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
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賬戶,由于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三、準予離婚情形的證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同時在這個條款中規定了5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暴力虐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重婚同居】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惡習不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分居兩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宣告失蹤】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很難收集。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比較容易;證明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則非常困難。證明重婚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則比較困難。
四、過錯損害賠償證據
過錯損害賠償的證據類似于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有些我們認為是“證據”,但到了法庭上,法官可能不會采納。比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當然這些證據可以輔助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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