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現役軍人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前提規定有哪些?
發表于:2014-12-26閱讀量:(2447)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一、雙方均為現役軍人
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
二、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
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拿到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夫妻雙方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夫妻雙方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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