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發表于:2015-01-06閱讀量:(6762)
- 一般情況 -
一般情形下,從立案次日起到裁決書、調解書送達之日,各程序審限:小額速裁訴訟程序1個月;一審簡易程序3個月;一審普通程序6個月;二審3個月;再審程序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
- 特殊情形 -
當然,也會出現幾種訴訟時間的變化情況。如延長審限、延期審理、訴訟中止、發回重審、公告送達、涉外離婚、訴訟提前終結。
小編為您介紹↓↓↓
一、【延長審限】
1、一審延長:起訴離婚一審普通程序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小編提示:一審最多延長兩次!
2、二審延長:二審程序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日,不能延長。
↑↑看清楚哦!裁定不能延長!
二、【延期審理 】
起訴離婚延期審理的情形有: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等。
4、延期審理情形消失后,恢復審理的期限是確認的。
三、【訴訟中止 】
1、起訴離婚過程中出現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如遇車禍成植物人,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無法參加訴訟的。
2、本離婚案件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訴訟中止情形出現后,恢復審理的期限不確定。
四、【發回重審】 起訴離婚啟動二審程序的話,二審判決結果有四種情況
即 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②依法改判 ③發回重審 ④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如果發回重審,則要重新走一審普通程序(6個月)
五、【公告送達】一審判決書自送達之日經過15日上訴期后才生效。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無法采取郵寄等方式送達的,可以采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六、【涉外離婚】涉外婚姻的疑難點主要在婚姻效力的認證、文書送達、采證質證等方面,這大大拖延了起訴離婚的時間。
其中,涉外離婚訴訟涉及文書送達。文書包括開庭前起訴書副本、開庭傳票、審結后的判決書等。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有一方在國外,知道其明確地址,可以 郵寄的,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可以認定已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如果各階段文書都要采取上述方式,那訴訟會很漫長。←←這是種煎熬。
涉外離婚傳送點→→《涉外婚姻離婚手續有哪些?》
七、【訴訟提前終結】
(1)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如原告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方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起訴離婚耗時之長,著實讓人苦悶O__O"…離婚本就是磨人心血,毀人心智的過程,理應速戰速決→→《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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