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養老金并軌改革:個人賬戶余額可繼承
發表于:2015-01-15閱讀量:(3673)
1月14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中對包括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在內的問題進行了改革,接下來就讓小編來幫您總結幾個重要的大點。
一、個人賬戶余額不得提前支取,但可繼承
根據決定的內容,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這個決定意味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錢是不但屬于自己,而且可以留給自己的子女,但仍有人提出在繼承之前,養老金就可能已經發放完,而且還存在貶值的風險。
二、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個人繳8%
決定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四、養老待遇不降低:新老人員分開算
根據決定,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全國統一社保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決定中指出,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六、跨范圍流動,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七、改革范圍
該決定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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