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
發表于:2015-01-23閱讀量:(5923)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1、符合法定情形,一方有過錯
這里的過錯并不是我們日常所理解的過錯,我國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在以法定的四種過錯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這四種情形包括: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 實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且這些法定過錯不能做擴大解釋。
2、因一方的法定過錯而導致的離婚
我國的婚姻司法解釋一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若不具備條件,而僅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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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求方無過錯
請求方無過錯是指請求賠償的一方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行為。如果雙方都有以上法定的過錯,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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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1、物質損害賠償的范圍
(1)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因過錯方重婚、同居所造成的物質損害。
→ 比如,你的另一半跟別人重婚、同居,還拿你們的共同財產去跟別人生活 。
特別提醒:你為了獲得他/她重婚或同居的證據,所支出的費用,也屬于物質損害。 因為沒有過錯,就不會有這項花費。
(2)家庭暴力、虐待所造成的物質損害。
這種情形下的物質損害賠償包括因人身損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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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的物質損害。如扶養費、過錯方應支付的家庭生活費等。
(4)未經配偶方同意,一方故意將夫妻間共同財產轉移至其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失。比如房子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丈夫故意將房子轉移到朋友名下,那么造成對妻子的財產損害就得丈夫賠給妻子了。
2、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有權以其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無過錯的夫妻一方的人格尊嚴因過錯方的行為受到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范圍包括:
(1)由于夫妻一方重婚或同居導致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侵害行為,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的;
(2)由于夫妻一方家庭暴力造成無過錯方精神損害的;
(3)由于夫妻一方虐待,造成無過錯方精神損害以及對其心理上造成后遺癥的。
因上述侵害行為造成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致人殘疾的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而產生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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