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2-09閱讀量:(3399)
現在很多人都抗拒到法院解決離婚糾紛,認為去法院是惹麻煩上身,又怕自己不懂法院程序反而辦不好事情。基于這樣的現狀,本文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關于法院訴訟離婚的程序。
一、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主要就三個問題展開: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子女撫養問題。所以要搜集這三方面的證據材料,調查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需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證據。然后寫好民事訴狀(建議律師代寫),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二、法院排期開庭。
法院給您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您開庭時間,您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夫妻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若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結果是不離婚,結案;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三、發給判決
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后15日之內未上訴那么判決生效,一審結束。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原告無新的事實和理由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這相當于給了雙方一個冷靜期。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若感情確實破裂無復合可能,您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法院訴訟離婚程序并沒有大家想象得那么復雜,如果夫妻雙方在發生離婚糾紛時實在是無法好言相商達成離婚協議,兩個人在家里爭得面紅耳赤卻也只是拖著彼此的時間,建議您不妨走訴訟途徑到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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