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3-11閱讀量:(3979)
監護的變更指監護人的更換。在監護關系存續期間,監護人可通過協商或法定程序而發生變更。
一般而言,如果監護人是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的協商確定,則當事人可經過重新協商而對監護人予以變更。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監護人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有關組織指定。在指定監護的情形,非經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單位批準,當事人不能自行變更監護人。被指定人不服的,可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一方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其他對子女明顯不利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剝奪其監護權,確定由另一方單獨負責監護。當監護人不適宜繼續作監護人時,經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對該監護人予以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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