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政府不能任性,行政法新舊對比
發表于:2015-03-11閱讀量:(2376)
中央提出的“四個全面”中明確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會公平的底線,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3月10日,全國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長齊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多方面的,通俗的講法就是把權力關進籠子里,這個籠子靠什么編織起來,就是法律,就是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塊就是要讓政府有權不能任性。
他表示,新的《行政訴訟法》將于今年5月1日實施。“我們預計,所謂‘民告官’的官司會大幅增加,因為新法對案件的受理范圍做了擴大,對立案的時間流程等也做了很多調整,其中提到符合規定的要馬上立案。”齊奇表示,“這樣一來,估計各級法院受理的民告官的案子會大增,目前省內已經有不少地方政府請我們去給他們講課,關于新的行政訴訟法出來之后,政府應該如何積極調整,我們說,最重要的,當然是要依法辦事。”
行政法新舊對比
行訴法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非法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
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三難”問題,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加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完善判決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訴法從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范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如修改后的行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的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該法修改后明確,政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若書寫起訴狀有困難,可口頭起訴;異地管轄,減少干預審判;不執行法院判決,可拘留行政官員等。如修改后的行訴法規范行政機關的出庭應訴,破解“告官不見官”的難題,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對于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向行政訴訟原告施加壓力,迫使其撤訴的行為,修改后的行訴法規定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訴的,將予追責。
此外,修改后的行訴法還進一步完善管轄制度,明確了對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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