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轉基因,有法可依卻不一定安全
發表于:2015-03-12閱讀量:(2383)
今年,全國政協委員崔永元再次把自己關注的焦點聚焦在轉基因作物上。昨天,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開幕會結束后,崔永元接受了記者們近半個小時的采訪。他介紹,在我國轉基因作物濫種問題已非常嚴重,他呼吁政府給予公眾更多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盡管去年關于轉基因濫種的提案沒有得到回復,崔永元表示今年還會繼續提出相關提案:“只要當一天委員,就要把這件事弄清楚。”那么,我國法律對轉基因食品有哪些規定?
1、轉基因食品的概念
轉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是利用現代分子生物技術,將某些生物的基因轉移到其他物種中去,改造生物的遺傳物質,使其在形狀、營養品質、消費品質等方面向人們所需要的目標轉變。以轉基因生物為直接食品或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食品就是“轉基因食品”。
2、安全與否尚不論,嚴格依法是關鍵
針對轉基因產品國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現在的爭論不是安全與不安全的問題,是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法律允不允許你種植和銷售。
生產環節的管控: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經營管控:
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
違反懲罰:
(1)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進行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試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應用,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依據: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并通過品種審定;
(二)在指定的區域種植或者養殖;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和個人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和經營檔案;
(二)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進行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試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應用,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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