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從聶樹斌案復查看辯護律師的閱卷權
發表于:2015-03-19閱讀量:(2432)
3月17日8時30分,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進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閱卷,并被允許拍攝和復印聶樹斌案及與該案有關的全部原始案卷材料,共計17本。律師李樹亭認為,依據閱卷內容,可以初步判斷“聶案程序存在嚴重錯誤”。律師閱卷權的保障是我國法治建設進步的具體體現。那么,我國關于辯護律師閱卷權都有哪些規定?
1、為什么律師要有閱卷權?
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職責要靠推翻偵查機關取得的不實證據和反駁檢察院的不當指控來完成。要否定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所說的事實和理由,庭審前律師必須要知道控方掌握了什么材料。因此,閱卷工作十分重要。
2、律師閱卷權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法》三十四條均規定了律師擁有閱卷權:
(1)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2)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律師閱卷的范圍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發布《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刑事案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案件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作了列舉性詳細規定:第四十七條,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其中可以查閱的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在法院審理階段,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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