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的法律效力
發(fā)表于:2015-03-23閱讀量:(4225)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四種,即: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和未到法定婚齡的。因此,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的,不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
對于用假身份證結婚的法律效力,可以從2002年民政部《關于撤銷黃清江與葉芳結婚登記問題的答復》得到一定的解答。
根據(jù)該答復“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文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認為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的具有婚姻效力。但是人可以依法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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