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從老父因怨恨妻子虐待女兒,看虐待罪的法律適用
發表于:2015-03-31閱讀量:(2502)
昨日,18歲女青年王某走進律師事務所,向律師哭訴遭到父親的虐待,想解除父女關系。而接待她的律師勸其打消這個念頭。王某稱,父母離異多年,她隨父親老王一起生活。老王一直認為前妻是跟他人有染才離婚,加上女兒長得十分像母親,便對女兒沒有好臉色,還常辱罵和毆打她。 今年2月,王某的母親再婚。老王多次打電話辱罵、恐嚇前妻,甚至還勒令女兒王某,在一旁聽著,稍有不從,舉手便打。王某以為忍忍就過去了,沒想到父親變本加厲,還不讓她跟母親接觸。說起這些,王某淚水漣漣。律師一邊勸慰,一邊指出,我國法律規定不允許解除父女這類的血緣關系。
人格的扭曲往往伴隨著怨恨、嗔怒、不甘,而將這種種不良情緒強加在兒女的身上,顯然是不僅不利于他們的成長,更甚影響他們未來的生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其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下面我們就從虐待罪入手做些簡單分析,以期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虐待罪的概念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虐待的對象
虐待罪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下面幾個方面:
(一)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
(二)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于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
(三)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四)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于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別于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自愿承擔贍養義務的。
三、虐待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于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四、虐待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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