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父母生前將房產處分給子女的協議是不是遺囑
發表于:2015-03-31閱讀量:(2528)
原告大李和被告系親兄弟,是家中的大兒子。2003年的一天,原告、被告和父母及其部分親戚在二兒子家中,由二兒子書寫了《住房拆遷新住房返還協議》,該協議載明:“新住房竣工后,由兒子大李負擔新房補差,同時還完舊房拆遷款后,新住房產權歸屬大李,新住房的一切(包括水電氣的增容和設備款及電話、閉路)都屬大李付款,雙老出資壹萬后,雙老有權住新房到老。”在場的當事人均簽名,因母親不識字,由父親代簽,二女兒不在場,由大女兒代簽。2008年,父親向大李出具了收條,該收條載明:“今收到大李交來住房房款45450元,房屋繼承費全部付清,住房產權應屬大李所有。”幾年后母親父親先后去世,那么原被告父母生前將房產處分給子女的協議是不是遺囑?
一、遺囑有以下幾個特征
遺囑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有以下特征:
(一)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于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能產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為,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二)遺囑是死因行為。即該行為須于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
(三)遺囑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之一,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并且必須符合法律對其所選擇形式的特別規定,否則無效。
(四)遺囑是死者生前處理其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財產的歸屬;
(五)遺囑行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達,他人代書。
二、原告父母訂立的不是遺囑
根據上述遺囑的定義及其特征,原被告父母與原告簽訂的協議不符合前三個特征,不具備遺囑的特性。同時,最為關鍵的是,即便父母沒有去世,按照協議要求,當原告將房屋的舊房拆遷款付清后,父母也將會按照協議要求將房屋產權轉讓給原告。這就不屬于《繼承法》調整的范圍,繼承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
三、被告行為的法律后果
對于被告在協議書上簽名的法律行為,小編認為其法律后果有兩點:
第一、從協議簽訂的角度來看,被告和親戚的簽名,見證了協議訂立的過程真實、有效;
第二、從法定繼承的角度來看,被告在該協議上簽字的法律行為,表明被告對協議的內容無異議,是以默示的方式放棄了自己的法定繼承權。
四、原被告父母與原告簽訂的協議的行為視為合同
合同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人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原被告的父母是該房產的所有人,他們當然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同時他們的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具備《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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