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丈夫尋妻16年,這么長的時間可否構成離婚的法定條件?
發表于:2015-04-01閱讀量:(2332)
楊某與被告趙某1994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兩人都是二婚,楊某還帶了一個兒子在身邊,可是結婚以后,趙某和楊某的兒子卻沒有辦法融洽相處,加劇了夫妻二人的矛盾。終于,1998年,楊某在與趙某又一次爭吵后離家出走了。趙某尋找了16年的妻子居然在敘永縣一座深山的寺廟削發為尼15年了,無奈削發為尼的楊某以無心塵緣,為此對趙某提起了離婚之訴。那么經過了這么長的時間,他們之間的婚姻還有效嗎?如果有效,一方提起離婚法官會判離嗎?
一、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由于各種不知名的原因使得婚姻關系難以持續下去,可以有多種途徑結束這段婚姻關系的話。但是,我國《婚姻法》對于離婚的規定還是比較慎重的。離婚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會被準許。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情形屬于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有些作為婚姻無效,有的作為婚姻可撤銷情形,有的作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另外,可以作參考的是,在外國和地區以及古代立法例中,還有:無性行為能力、對家庭成員污辱或犯罪、不履行扶養義務、意圖殺害對方、強迫妻子賣淫、酗酒;在我國古代尚有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義絕。所謂義絕,源于唐律,包括毆打對方直系親屬,有些已經納入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列舉的法定離婚條件中了。
二、分析結果
趙某和楊某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其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趙某和楊某之間因性格不合,影響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產生一定裂痕。1998年9月楊某離家出走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雙方的分居時間已超過兩年,現楊某已皈依佛門,夫妻關系無改善可能,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規定,可以認定趙某和楊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楊某要求與趙某離婚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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