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跳地鐵致多趟列車晚點,為何構成尋釁滋事罪?
發表于:2015-04-08閱讀量:(2117)
近日,一名來自重慶的男子譚某因跳地鐵致多趟列車晚點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據了解,2014年3月25日下午5點左右,譚某來到地鐵1號線王府井站,僅坐了一站,在天安門東站下車。譚某下車后在站臺游逛,大約5點15分左右,譚某突然跳進軌道內,雙腳落在靠墻的廣告牌空地上。譚某隨后迅速沿著軌道向前跑,在跑了十幾米后停下,用隨身攜帶的鐵鏈將左腳鎖在鐵軌上。隨后,譚某又拿出一沓文字材料向站臺拋撒。地鐵工作人員和民警勸譚某馬上返回站臺,但遭到拒絕,由于在譚某身上未發現鐵鏈的鑰匙,民警最終使用液壓鉗將鐵鏈剪開,才將譚某帶離現場。地鐵公司的運營數據顯示,譚某的行為導致多趟列車晚點。那么,譚某為何構成尋釁滋事罪呢?
一、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 ( 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 ) ,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 l6 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譚某為何構成尋釁滋事罪
經鑒定,譚某的精神狀況正常,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與控制能力完整,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譚某故意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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