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南京虐童事件中,收養關系會被解除嗎?
發表于:2015-04-10閱讀量:(2861)
近日,一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網上瘋傳。照片發布時間為3日晚22點,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滿了傷痕。發帖人稱,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于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去年被校方發現,最初以為是偶爾情況,沒好多說。近日,男童班主任男童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那么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后,當事人的收養關系還會維持嗎?
一、收養的法定條件
收養,系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系。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1)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2)收養人無子女。(3)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中國《收養法》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1)孤兒的監護人。(2)社會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行為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像南京虐童案,涉嫌虐待男童的養母已不適合再收養,如果送養人要求解除送養關系,那么收養關系解除,男童就將回到原來的家庭。
虐待孩子的行為不僅僅給孩子身體上造成嚴重傷害,而且給孩子的心靈上造成了嚴重的創傷,同樣是嚴重的損害后果,但是我國法律沒有對心理傷害的損害后果予以鑒定的規定目前《刑法》規定虐待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則,但是兒童沒有任何自我保護能力,受到直接監護人或較為親密的人虐待常常不容易被發覺,兒童也往往不敢告訴他人。建議,將家庭成員之外的虐待兒童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內,并將虐待兒童罪納入公訴案件,由公安介入調查,檢察院進行公訴,更好地打擊虐待兒童,侵害兒童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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