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男子撿到孩子未辦收養登記,他們是否構成收養關系?
發表于:2015-04-16閱讀量:(2722)
近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請求解除收養關系案件作出判決:被告張某因不符合收養條件也未辦理收養登記將撫養多年孩子歸還原告林某、楊某夫妻撫養,同時法院也要求林某、楊某夫妻支付被告撫養補償費6.5萬元。據了解,生于1970年的張某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未能娶妻生子。2008年張某在本村撿到一個出生才幾天的女嬰,取名小芳,盡心撫養。由于張某不懂法,沒有到有關部門去辦理登記手續。現在小芳已滿7歲,去年年初孩子親生父母林某和楊某突然找上門來,稱孩子是他們的。張某認為孩子自己撫養多年,并不認為孩子是林某和楊某夫婦的,堅決不同意將孩子歸還。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林某、楊某夫妻遂將被告張某訴至法院。那么,張某未辦理收養登記,他和小芳是否構成收養關系呢?
一、收養孩子的條件
(一)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無子女,無精神疾病和傳染病,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且夫妻雙方都須滿30周歲。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相應的取消收養限制。(“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張某和小芳是否構成收養關系
張某作為收養人,雖然符合收養條件,但是張某為無配偶男性,與被收養的女孩之間的年齡相差38歲,不足40周歲,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條件。因此,張某收養小芳的行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該收養關系無效。而且張某未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所以,小孩親生父母要求領回小芳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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