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怒砸問題西瓜,砸出的法律認識
發表于:2015-04-21閱讀量:(2668)
最近一段時間,有十余位青島市民因食用來自海南萬寧的農殘超標西瓜而中毒入院。4月17日上午,青島一購物中心舉行了一場別開生面的“全民砸西瓜”活動。現場,眾多青島市民親手銷毀了“問題西瓜”事件發生后被下架的西瓜,銷毀總重量超過4噸。
商場組織砸西瓜,砸的確實是有問題的水果、下了架的西瓜,而新聞受眾在大看熱鬧的時候,是否在內心有意無意地同時也砸掉了萬寧瓜農的面子和萬寧西瓜的牌子呢?我們對待商品質量問題,是否只能一砸為快呢?這其中的法律看點又在哪呢?
一、是否損害商譽?
商譽侵權是指行為人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給商譽主體的商譽帶來損害,從而使商譽主體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的行為。目前我國商譽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誹謗行為,虛構有損他人商譽的事實并傳播。是否損害商譽,要看是否符合相關構成要件。侵犯商譽,在主觀方面,商譽侵權行為人應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故意;客觀上也進行了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主體是特定的經營者;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主體的商業信譽。
新聞中,砸的是因農藥殘留問題下架的西瓜,組織砸瓜的商場并未進行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也無此故意。因此不認為是構成商業侵權。但是如果在商業宣傳或者用語上出現不當,比如定義為所有海南的西瓜,或者問題瓜僅僅是萬寧某地的西瓜,而擴大宣傳為萬寧全地的西瓜。上述的情況早已超出合理范圍,存在損害商譽的情況。
嚴重侵犯商譽的行為還存在刑事責任的承擔。我們都很熟悉的便是蒙牛和伊利的商業信譽誹謗案,所依據的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當然,《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了相應責任,旨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并且處罰的力度相對較大,提醒市場主體在進行相應的反問題產品的活動中應當注意不小心的侵權事故。
二、消費者遇到問題產品如何處置?
消費者在交易市場上通常處在弱勢一方,缺乏市場信息和主體優勢,使得消費者在維權之路歷經艱辛。當商場邀請消費者砸瓜時,一砸便是4噸。砸出了多少憤怒,多少不滿,多少辛酸淚。我們不經要問,問題產品向我們叫囂的時候,我們只能一砸泄憤嗎?其實現行法律制度也提供了相應的維權途徑。
(一)賠償維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經營者實施的欺詐行為可以請求增加3倍賠償,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新法修改更有利于消費者維權。之前對于一個面包、一個西瓜這樣的小商品,因為維權成本過高,消費者選擇放棄維權,可以認為,放棄權利是導致消費者侵權案例不斷飆升,造成社會對商品質量的恐慌的一大因素。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受害者有權請求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賠償,該賠償很明顯是懲罰性賠償,進一步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問題尤為突出的現今社會,《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還規定了行政責任和相關刑事責任。
(二)求助方式: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可以和解、調解、投訴、仲裁、以及提起訴訟。向消協投訴是目前比較便利的方式。
(三)求償主體:一些經營者、商家在商品、服務出現質量或者加害給付時,可能會選擇推脫責任,讓消費者直接去找廠家索賠。法律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經營者即使沒有責任,也要先承擔責任,非自身責任,可以向責任人追償,學理上稱之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便于消費者維權。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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