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如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發表于:2015-04-22閱讀量:(3619)
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是不作為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管婚姻關系存續多少年,都無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雙方有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為共同財產則不一樣了。
婚前財產分割原則:《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形式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
1、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2、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管轄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機關管轄。
三、材料
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應當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協議書草稿;
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協議書的注意事項:《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注意事項》
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在房產的房產證;
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
四、內容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哪些是婚前財產呢:《婚前財產如何界定,包括哪些》
3、上述婚前財產的歸屬;
4、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5、其他約定。如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婚前財產孳息歸屬的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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