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關于離婚財產分割解析
發表于:2015-04-23閱讀量:(3685)
現今社會離婚問題已成為普遍問題,如何解決好離婚財產分割的有關法律問題也成為社會穩定的關鍵。也是法律人心中逐漸的焦點。
以下從不同方面闡述了離婚財產分割的有關法律問題: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個人財產投資,公司收益時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則為共有。個人房屋出租也是如此。其實,具體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6、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個人所有的財產
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顯然不是很合情合理。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4、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三、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
1、婚后財產問題:
在清楚情況下,法律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利益原則,并在關照無過錯方原則下實際判斷。無過錯包括重婚,有配偶同居,暴力,遺棄等。
婚姻法47規定,離婚一方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增加對方債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2、婚前財產問題:婚前一方財產屬個人。
3、同居財產問題:若可以說清楚則個有,若分不清楚則一分為二。
如今的中國,依然存在男主外,女主內的生活習性,這在離婚案件中對女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有關法律規定,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對家庭付出比較多,照顧小孩父母等的,按照法律可以多分。
婚姻問題,不管是對于社會,還是對于個人來說,都是不可忽略的一件事,找到一個好的方法解決婚姻問題,是各方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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